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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祥典当   信贷为本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某典当行与王某于06年签订了典当金额100万元的房地产典当合同,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王某取得了当金。王某续当数月后由于资金状况无法正常续当,他项权利证书记载的时间已到期,经双方协商双方以原当金和所欠费息为标的额重新签订了典当合同,但没有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数月后因没有及时办理续当后形成绝当。典当行将王某告至法院要求拍卖房子偿还当金及所欠费息。经法院审理认为,典当行将原当金和所欠费息另行签订的典当合同,由于合同的履行价款、履行期限发生了变化,导致形成信贷法律关系,虽然合同约定以原来房产作抵押但是没有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没有发生效力。因此该笔债务没有形成有效的担保,法院认为典当指当户将其财产权利、动产、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或质押给典当行,典当实际上形成了担保物权,法院不认为该业务为合法有效的典当,而是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费息的要求于法无据,因此,对于典当行提出的本金费息等要求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再次探讨一下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权与债权作为两类最基本的财产权,既相伴而存,有着密切的联系,又相离而立,在性质、客体、设定、效力、期限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权利性质上的区别,物权为对物的支配权,债权为对人的请求权,这是二者最基本的区别。物权是对特定的标的物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对标的物为管领处置并实现其利益,而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之介入。物权人对标的物为支配的方式,可以是事实上的管领处分,也可以是法律上的管领处分,可以是有形的实体支配,也可以是无形的价值支配,在本案中,王某将房屋抵押给了典当行但未能给某人有权利排斥它以外的第三人对该房屋享有所有的权利。因此,物权的行使及实现即具有绝对性。债权则为请求特定的义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欲实现其利益,必须借助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积极行为。在债务人为给付行为之前,债权人既不能直接支配该项给付的标的物,也不得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他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交付标的物或提供劳务等,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因而债权的实现具有相对性。本案中,典当行在第一典当中对是该房屋的债权人,它只能通过请求王某处置该房屋来实现其抵押权。
        权利效力上的区别:(1)、作为支配权的物权所具有的基本效力为支配力,作为请求权的债权所具有的基本效力为请求力。物权所具有的支配力使其复生出排他性和排他效力、优先效力;(2)、权利利益上的区别 物权具有直接支配其标的物,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因此债权的特定利益也具有不确定性。基于权利与利益之间的密切关系,可知利益方面的特征是两者的根本特征。(3)、排他性问题,无权强调一物一权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对于债权而言,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个物上不具有排它的效力。(4)、物权优先于债权 由于物权利益的确定性,债权利益的不确定性,物权对具体案件中的标的物的利益是确定的,即标的物毫无疑问的应当归属于物权人;这也正如本案中法院所认可的一样,王某对于抵押的房产具有排它的权利,债权对标的物的利益是不确定的,即标的物只是可能而不是确定的会归属于债权人。那么当物权与债权发生冲突时,物权人对标的物的确定的所有,使债权人对标的物的不确定利益变成为确定的不能实现,物权人依据物权可以也应该认为,标的物确定的归属于自己,而债权人依据债权只能认为其可能获得标的物的利益。
        通过分析希望能够更清晰的了解07物权法乃至今后将要实施的物权法解释,使他们被很好的利用在我们工作中去。同时,也不要跌倒在我们的优势上, “典当”从一入行就在反复的接触与学习,可谓是非常的熟悉,但当“典当”这一个词被法院来解释,并且用在判案上时,我们要深思了。